我国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个年龄被称作“法定婚龄”,简称“婚龄”,也就是法律确认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虽说结婚自由、自愿结婚,但是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所以,尽管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结婚的权利和自由,但也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结婚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我国封建社会有早婚的习俗,唐朝男15岁、女13岁听婚嫁,宋明清时期男16岁、女14岁可以嫁娶;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男未满18岁,女未满16岁者,不得结婚。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20岁,女18岁。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适应。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另一方面,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2001年修正婚姻法时,有学者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22周岁,或均为20周岁,也有降低法定婚龄的建议。考虑到1980年确定的婚龄执行情况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没有作出修改。本次民法典编纂中依然延续了这个结婚最低年龄的规定。
以案释法
王某(女)和李某在201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9月,两人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因王某只有17周岁,未达法定婚龄,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中二人矛盾凸显。特别是孩子出生后,二人矛盾激化,王某带着孩子回娘家生活。李某不闻不问,亦未支付子女抚养费。王某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因二人共同生活时,王某未达法定婚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王某满20周岁后,二人亦未登记结婚。故二人并非合法夫妻关系,仅是同居生活,孩子参照婚生子女处理,李某应支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
未达法定婚龄是否可以结婚?
由民法典关于婚龄的规定看,“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既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结婚年龄,而是最低结婚年龄。既然是最低结婚年龄,就说明未达到上述年龄是不允许结婚的,民政部门是不给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由此也可以看出,法律意义上所谓“结婚”,是指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不是按照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如果结婚的男女没有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就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也就是违法行为,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本文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本文转自:中国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