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婚前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因此住院治疗。但陈某未告知男友杨某,婚前、孕前检查中亦隐瞒病情,婚后陈某因精神分裂症再次住院治疗。杨某以陈某隐瞒病情,侵犯其知情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婚前已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杨某,婚检、孕检中亦隐瞒自己的病情,杨某直至婚后陈某再次病发才知晓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其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关系,未超出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婚姻双方在缔结婚姻前对对方的健康状况有知情权,只有在知情并通过深思熟虑作出选择的情况下,才承担缔结婚姻关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可致其持续性、间歇性缺乏认知或行为能力,可能无法建立和维持正常家庭生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陈某婚前隐瞒其患精神分裂症的行为,严重影响杨某对缔结婚姻作出的意思表示,法院根据杨某的请求,依法撤销陈某、杨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以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
(本文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