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崔某与张某(女)就非婚生女儿的抚养问题协商一致后因探视问题多次发生争执,崔某遂诉请法院判令由其继续携带抚养并要求明确探视方式。诉讼中,张某擅自将女儿带离原居住城市以争夺抚养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与张某曾达成女儿由崔某直接携带抚养的合意,且女儿已随崔某生活较长时间,张某却在诉讼中罔顾女儿原已稳定的生活状况,擅自将女儿带离原居住城市,明显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故法院对张某的相关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在综合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张某的不当行为等因素后,法院作出女儿由崔某携带抚养的判决。

典型意义: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解除关系而消除。父母解除关系后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好子女的抚养问题,尽可能维系父或母与子女之间的良好感情。父母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合意后,应按诚实信用原则执行约定。而在子女已随父母一方生活较长时间的情况下,亦不宜随意改变子女的生活、学习环境。未考虑子女身心健康却出于自身情感需要而将子女带离,实质上属于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判决对父母一方罔顾子女权益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意在通过判决正确引导父母双方在感情破裂时,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合法、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

(本文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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