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明与小红结婚13年,婚后育有一名9岁的儿子小小明。近年来, 由于小明天天加班无暇顾及家庭,导致其与小红感情越来越淡,几次吵架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一起生活。原本想要好聚好散,但由于双方对儿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意见不合,无法通过协议离婚。为此,小明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小明与小红都表示想抚养儿子小小明。
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本案例中
小小明已年满9周岁,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小明与小红离婚时,应当尊重小小明个人的真实意愿,由小小明自己决定由哪一方抚养,以利于小小明的健康成长。
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夫妻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1086条还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如果父母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父母一方的探望权。
(本文转自:迁安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