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社会已进入了大数据时代,任何信息都在飞速传播,影响甚广,但信息的传播并非是无条件的。本案中,汪菁菁在微信群内发布缺乏事实依据的言论,使得凌丽丽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受到了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故凌丽丽有权要求汪菁菁停止侵害避免侵权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为了消除不良影响,凌丽丽也有权要求汪菁菁在公众场合进行赔礼道歉,最后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及合理支出(如律师费、公证费等)。
另外,本案例中汪菁菁这种扭曲的观念,对宸紫身心健康的成长极为不利。《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因此,汪菁菁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勿因自身错误的价值观、偏执恶劣的行为影响孩子,使其走向歧途。
法律小知识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