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恋爱期间的日常吃、喝、玩、乐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情侣之间的这种情形视为赠与,在法律上该赠与行为具有自愿性、无偿性。而赠予的钱财一旦交付,所有权发生转移后,赠予方不可以反悔和主张返还。本案中,黎先生追求马女士,在恋爱期间聚餐、旅游、购物所产生的费用是为了增进双方感情及表达爱意的一种方式,属于一般性的恋爱赠与,所以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马女士无需返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九条规定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黎先生在恋爱关系终止后继续纠缠、骚扰,并通过短视频平台多次发布附有马女士照片和虚假性、侮辱性言论的短视频,其行为侵犯了马女士的隐私权、名誉权等,给马女士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桂姐姐认为,两性在交往、恋爱时,感情和金钱付出是相互的,不应一味的索取。消费要看双方的实际情况,不能开销全部由一方承担。为避免纠纷,男女双方应加强经济开销方面的沟通,透明化消费。遇到较大开支时,提前与对方商量,明确各自的承担比例。对于较大金额的支出最好还是由双方共同承担,这样可以避免分手后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纠纷。
转自:新版桂姐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