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重组家庭发生离婚纠纷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归属问题该如何判定?

让我们来看看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天生桥人民法庭

调解的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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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黄某与岑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先后于2019年和2021年育有子女黄某甲与黄某乙。

       岑某在与黄某结婚前,与前夫育有一子岑某丙。婚后,岑某携子岑某丙与黄某共同生活。

岑某与黄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感情破裂,并于2023年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孩子岑某丙一直随黄某及其父母共同生活,由他们抚养照顾。因婚姻挽回无望,黄某于2025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岑某离婚。

法院调解

      隆林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了岑某了解情况。岑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三个孩子(黄某甲、黄某乙、岑某丙)自幼一同生活,感情深厚,不忍他们分开。因此,她主张三个孩子应继续由黄某抚养,并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随后,法院征询了黄某和岑某丙本人的意见。黄某同意继续抚养岑某丙,而岑某丙也表示深受黄某一家疼爱,愿意继续留在黄某家中生活。

      最终,在尊重当事人选择的前提下,法院协调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黄某与岑某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黄某甲、黄某乙、岑某丙随黄某共同生活,这段曾经复杂的家庭关系也和平地画上了句号。

重组家庭中,因夫妻双方经登记明确了合法婚姻关系,夫妻双方也由此与对方的血缘亲属形成了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与办理其他类型离婚案件一样,人民法院在依法办理重组家庭离婚案件中坚持保护未成年人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和案涉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诉求。

《民法典》规定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其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虽然对于继亲拟制血亲关系能否解除未予明确,但也并未禁止继父母在重组家庭离婚后继续抚养继子女。因此,在继父母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中,如果人民法院准许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继父母对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仍愿意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量由继父母继续抚养、教育继子女。

《民法典》还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人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本案中,人民法院详细了解了黄某与岑某的家庭状况、案涉3名未成年子女共同成长的情况,充分尊重了岑某丙“黄某一家对我疼爱有加”的意见,调解由黄某在离婚后继续抚养、教育3名未成年子女,充分体现和坚持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转自:“广西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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