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在登记离婚当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李某名下店铺及相关设施均归李某所有,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黄某支付李某补偿款300万元整等。现原告起诉,认为双方系为了购房而办理假离婚手续,被告承诺购房后与原告复婚,现又表示不同意复婚,属于欺诈行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应予撤销或认定无效。被告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法院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话录音等,确认双方在离婚前多次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及房屋置换方案,离婚后被告屡次提到“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认定双方系为规避限购和贷款政策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最终判决,双方夫妻感情并非彻底破裂,但离婚涉及身份关系,不能回转。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予以重新分割。

法官说法

“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是夫妻双方为了特定目的而离婚,双方内心真实意愿并非终止夫妻关系,现行法并未区分所谓的“真假”离婚。“假离婚”的目的各式各样,如为了获取购房资格、享受购房优惠政策、获取低保资格、多获取动迁利益等。通常夫妻一方基于信任将财产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对方名下,但有时另一方在“假离婚”并取得财产后,并不同意恢复婚姻关系并将财产据为己有,由此引发矛盾,甚至发生严重的刑事案件。要充分认识到“假离婚”的危害,避免“假离婚”变成真离婚,否则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文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转自: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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