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微(化名)职高毕业后一直找不到稳定的工作。为了生活,她做过中介、营业员等。但因为各种原因,每份工作都做不长久。
2018年1月,经人介绍,肖微与黄果(化名)结婚了。黄果在一家企业开车,收入也不高,但还算比较稳定。2019年初,他们的儿子牛牛出生了。为了节约开支,肖微带着孩子回到黄果的老家与公公婆婆一起居住。同时黄果帮肖微在家附近的企业找了份工作,孩子由爷爷奶奶一起照顾,黄果周末回家看望妻儿。
黄果:
老婆,我们现在经济上比较拮据,但你跟孩子回老家跟我爸妈住,日常开销会减少很多。周末有空了我就回去看看你和孩子,我们未来的生活会越来越好的。
好的,我听你安排。我们的日子虽然不那么富裕,但只要一起努力工作,以后咱们一定能过上好生活的!
几年过去了,因聚少离多,缺乏交流,夫妻俩吵架频繁。甚至在一次争吵中,肖微一气之下扇了黄果几巴掌,双方矛盾难以调和。
黄果:
有什么事情我们不能坐下来好好聊聊吗?好不容易回来看看孩子,时间都用来吵架、打架了。
我觉得我们之间的问题已经无法通过沟通来解决了,我要离婚!
2021年2月,肖微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肖微搬出黄果家,亦不再照顾孩子。2022年5月,肖微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双方分居已满一年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孩子由父亲黄果抚养,自己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在庭审过程中,黄果表示不同意孩子由自己抚养。他提出,自己在外地工作,无法常伴小孩,父母年迈也无法好好照顾孩子。故要求孩子由原告携带抚养,自己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然而,肖微也倾诉了不愿意抚养孩子的理由。她表示离婚后自己将无固定住所,收入也不高,心有余而力不足。
法院经调查了解到,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但因为这几年聚少离多,造成沟通不畅通。加上在处理矛盾过程中都不够冷静,造成了双方闹离婚的局面。
法院认为,虽然当事人有离婚的自由,但双方未能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均不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基本原则,本着督促父母依法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的出发点,法院依法驳回了肖微要求与黄果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例,广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家库专家廖军律师认为: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考虑到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这一特殊情况,《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也进一步明确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肖微和黄果结婚后于2019年有了婚生孩子牛牛,因肖微和黄果长期聚少离多,导致双方感情破裂。2021年肖微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在2022年5月又以分居满一年为由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肖微和黄果都不愿意抚养年仅3岁的牛牛,作为未成年的牛牛根本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肖微和黄果的行为侵犯了牛牛合法的生存权益,有悖法律的规定。如果法院判决牛牛归肖微或黄果一方,因肖微和黄果均不愿意抚养牛牛,牛牛极有可能无法生存下去。因此,法院在牛牛的抚养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从有利于牛牛的角度出发,驳回了肖微的诉讼请求是非常合适的。维持婚姻的现状,最大程度地保护了牛牛最基本的生存权益。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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