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袁某(女)婚前患有癫痫,2009年4月与柏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5年4月,袁某被医院诊断为癫痫伴发精神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无法工作。袁某患病后,丈夫柏某既不从生活上予以照顾,也不给予生活费,袁某靠低保维持生活。2018年柏某因房屋拆迁分得两套住房,柏某独自搬至新房居住。因配偶取得两套住房,袁某丧失低保资格,失去生活来源,靠亲属接济照料。2021年7月,袁某烧水时癫痫发作,造成身体大面积烫伤。袁某家属及社区多次与柏某沟通,柏某始终对袁某不管不问。为妥善解决袁某未来生活问题,袁某家属意欲为袁某提出离婚,向湖北省黄石市妇联求助。

黄石市妇联高度重视,及时与黄石市妇女儿童法律服务(援助)中心对接,为袁某提供维权关爱服务,指派三名法援律师分别代理宣告袁某无民事能力案件和离婚诉讼案件。

援助律师接受委托后,到袁某所在社区及就诊医院调查取证,向法院申请认定袁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后法院判决认定袁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袁某的弟弟袁某江为袁某的监护人。判决生效后援助律师接受袁某江的委托,代理袁某离婚诉讼事宜,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柏某所在地法院请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柏某支付袁某扶养费及生活困难补助金。由于案件证据充足、庭前准备充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出具判决书,判决支持袁某的离婚请求,孩子归柏某抚养,袁某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同时判决袁某分得夫妻共同房产一套,柏某支付袁某生活困难补助金以及赔偿款人民币7.5万元,目前执行款已给付完毕。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本案受援人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的残疾妇女,同时婚姻生活不幸,丈夫对其未尽扶养照顾义务,使其生活陷入困境。妇联组织接到求助后迅速反应,指派三名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接受委派后,详细了解案情,全面收集调取证据,明确办理思路,分步提起诉讼,向法院申请认定受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其监护人,并帮助受援人解除已破裂的婚姻关系,为其争取到房产和一定数额的补助金及赔偿款,为她未来的生活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基础,切实维护了残疾妇女的合法权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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