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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0日,宋某某(宋某乙爷爷)向某保险公司电子投保购买年金保险一份,投保人为宋某某,宋某乙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的客户经理为赵某某(宋某乙母亲),保费为100万元,保费缴纳方式为一次性交清。2020年7月15日,宋某某向保险公司转账支付保费100万元。宋某甲(宋某乙父亲)向宋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落款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借条载明:今借到宋某某现金壹佰万元整,用于宋某乙某公司投保用。另查明,宋某甲与赵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宋某甲与赵某某于2022年6月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宋某乙由宋某甲直接抚养。
现宋某某以宋某甲、赵某某向其借款100万为其婚生子宋某乙投保为由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宋某甲、赵某某偿还宋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宋某甲、赵某某负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是民间借贷的成立需要借贷合意和款项的交付。本案中赵某某否认借款的事实,其不清楚借款的事也未在欠条上签字,赵某某、宋某甲从未收到过宋某某的100万元,也未指示宋某某直接将100万元交付保险公司,假设宋某某主张的宋某甲、赵某某共同向其借款为婚生子宋某乙交纳保费的事实成立,那么投保主体应当为赵某某或宋某某,但是涉案保险投保时的投保人是宋某某。事后,宋某某没有向宋某甲、赵某某催要过涉案款项。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宋某甲书写的欠条没有赵某某的签字,事后赵某某也未进行追认,宋某甲借款100万元的款项用于一次性交清婚生三个孩子中一个孩子的保费,既不符合常理,也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宋某某亦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系宋某甲与赵某某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宋某某主张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对其要求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对于家庭成员之间因为离婚纠纷产生的经济纠纷,应当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等,以更好地维系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原告以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应当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借贷金额等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夫妻一方对外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得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东营中院、山东高法
转自:广西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