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合肥蜀山法院于当天适用新规作出首例返还彩礼判决。
王某(男方)与李某(女方)相识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前,王某曾赠与李某价值9万元的钻石首饰,并向李某转款18万元,备注“彩礼”。
但是小两口婚后仅共同生活2个月,就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李某回娘家居住,双方一直分居生活。王某遂向蜀山区法院起诉离婚,诉请李某返还彩礼。李某对王某主张的彩礼不持异议,却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后仅共同生活两个月即分居,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双方离婚。按照新规,王某给付的彩礼与本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820元/年相比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等事实,确定被告返还彩礼的具体比例。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李某返还王某彩礼18万元,钻石首饰不予返还。
法官提醒称,新规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返还彩礼纠纷的裁判原则和尺度,如:衡量彩礼是否过高,可与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进行对比,标准更清晰,操作性更强;另新规对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情形,作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具体比例的规定,更加符合社情民意,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婚家部主任范银萍称,新规增加并完善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首先, 关于彩礼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即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不属于彩礼的范围: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新规区分了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
其次,新规明确了婚约财产中诉讼主体,父母也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即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第三, 新规在原有的三种返还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种彩礼返还情形: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支付高价彩礼的,可以要求返还,对于高额彩礼的认定原则也作出具体的参照标准,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范银萍称, 新规出台之前,法律并未对于返还彩礼的标准作出详细的裁判标准,司法实践中主要由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确定,新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极大统一的裁判尺度,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
因此,新规的实施,有利遏制了高价彩礼骗婚等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以及因悔婚、短婚导致给付彩礼方财产遭受损失,同时促进婚姻关系健康发展。进一步细化了返还彩礼纠纷的裁判原则和尺度,对该类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操作性更强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