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儿育女、照顾老人是夫妻之间共同的责任,但有的家庭会选择一人成为“全职妈妈”或“全职爸爸”,这样就不得不放弃工作发展或学习的机会,也就放弃了自己挣钱的机会。离婚时“全职妈妈”或“全职爸爸”提出家务补偿,丈夫或妻子该赔偿吗?法院又会怎么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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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这期间两人分别提起过离婚诉讼,但对方均不同意离婚。法官考虑到两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还生育了两个孩子,虽然有矛盾,但可以看出二人其实对对方还是有感情,而且父母离婚对两个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为了尽可能给家庭一个修复的机会,法官前两次没有判决二人离婚。
当时女方心里也清楚,经过这些年的吵闹,二人的感情已经不可能继续维持。虽然辩称不同意离婚,心里对二人的重归于好已经不抱希望,只是觉得这些年自己在家料理家务,照顾孩子,放弃了工作学习的机会,现在年龄也大了,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觉得非常吃亏,提出要求男方支付30万元家务补偿。
法院审理
这起案件中,随着两个孩子的出生,女方的时间都用来照顾孩子和料理家务,主动放弃了职业生涯。她本来是一个很优秀的职业女性,如果当时继续在职场打拼,继续学习提升,应该会有很好的职业前景,她为了家庭和孩子做出了巨大的牺牲。而男方在多年的商场磨砺中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终将是他受益一生的财富。这种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格局,随着两人婚姻关系的解除,必然会导致两人今后职业前景发展的巨大差距。综合考虑到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的付出,男女双方的从业经验和能力、个人的收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由男方向女方支付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
法官说法
尊重家务劳动价值
呵护婚姻关系公平
在2001年之前,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进行规定。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首次引入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明确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扩充了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
说到“家务劳动”,并不比在外工作轻松,但是长期以来,这种劳动被忽视,或者说被认为是应该的。民法典中“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条款出台,也体现了民法典明确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与保护。家务劳动也在隐形的创造社会价值,家庭的幸福和谐必须要有人付出。离婚经济补偿是要解决家务劳动分工的不均衡所引发的夫妻发展、付出与回报的失衡问题,法律赋予负担较多家庭劳动的一方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旨在尝试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平衡两性在家务劳动分工上的不平衡。不少男同胞会认为:自己在外挣钱养家,妻子在家里不工作,是自己养活了一家人,所以在家里对妻子很不尊重,这种认识是非常错误的,不论是赚钱养家还是料理家务,同样值得尊重。
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家务补偿
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首先要注意举证责任的承担,要通过证据证明自己在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确实付出了很多,这种多不是说多一点,而是一种比较悬殊的量。其次,离婚经济补偿应该在离婚时明确提出,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该制度,也不能不要求离婚单独要求经济补偿。离婚之后再提出这项请求,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关于家务补偿的具体方式和金额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法院审理过程中又该如何考量?
具体的补偿方式和金额,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是判决货币支付,法院会综合案情,将家庭生活中的各种情况考虑在内,对夫妻双方的处境和诉求进行客观分析。一般情况下,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1、家庭中需要照顾的子女、老人的人数及相关情况;2、请求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的情况;3、请求方为家庭付出的时间;4、双方的从业经验和能力;5、离婚时双方的经济状况及职业前景;6、当地的生活水平等。
幸福的婚姻都是相似的,失败的婚姻各有原因。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离婚,有各种因素,比如一时负气、想给对方一个教训、其他人的因素、经济压力等等都有可能,特别是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很多家庭并非矛盾不可调和。化解矛盾,促使当事人破镜重圆,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是我们家事审判的出发点。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案件,通过释法明理、思想教育,引导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分割等方面达成协议,调离为主,判离为辅,给孩子最好的安排,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力争“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的和谐分手。
在家庭生活中,由于社会观念、家庭角色等因素影响,往往会有一方对家务劳动承担更多的义务,尤其是一些全职妈妈,因为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诸多原因,牺牲了自己的就业学习机会,导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低于丈夫,当婚姻关系终结之时,她们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民法典让家务劳动补偿以事实说话,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不仅适用于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家庭,也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家庭。客观上,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劳务,在离婚时都有权请求家务补偿,不仅适用于全职妈妈也同样适用于全职爸爸,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更有利于树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婚姻的保障日趋完善,越来越人性化。大家要学法、知法、用法,遇到权利受损的情形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来源: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山东高法
转自:广西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