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育有三个儿子,在二儿子去世之后老人一直与二儿媳一同生活,老人去世之后,孙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老人的遗产,而二儿媳认为自己作为丧偶儿媳与公公共同居住,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继承人分配老人的遗产,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老人孟某去世之后,孙子小孟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老人的遗产。庭审过程中,二儿媳提交证据证明,自从老人的二儿子去世以后,自己作为丧偶儿媳与公公共同居住在同一院落,不仅悉心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在老人住院时也对其进行护理,甚至借款5万余元给老人看病,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继承人分配老人的遗产。
法院裁判
大儿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二儿媳和其他继承人相比,没有尽到更多的赡养义务,无权参与老人财产的分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该条后半部分是为了倡导爱老、敬老、养老的社会风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继承人以外的其他普通人也能参与到被继承人的扶养中,尽可能多方位的为老人创造舒适安逸的晚年生活。此处的“较多”并非是与其他继承人相比较,而是与其他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相比较,故而才规定“可以分得适当”遗产而非“应当分得相应”遗产。二儿媳尽到了相较于其他继承人之外的普通人更多的义务,可以适当酌定分得部分遗产。
法官提示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