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规定
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调解无效
法院应准予离婚
但提起解除婚姻关系一方
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单纯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法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的,单纯的陈述可能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分居事实,从而不能适用“双方分居两年以上准予离婚”的规则。因此,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司法实践中,诸如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二、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
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三、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若是口头协议必须得到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比如通过快递邮寄的相关材料。在提交这类材料时,法院可从材料名称(比如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文书”等)、材料性质(重点关注材料实质内容)、是否存有邮寄凭证等方面进行审查,同时应当结合相关材料准确计算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能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书信、电子邮件等;
5.人证,比如双方共同的朋友或者亲戚的证言,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当事人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属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加以证明。
四、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
是否自动解除?
分居普法小漫画
来源:中国普法
转自:迁安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