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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系李某某的生父,隆某乃潘某甲、潘某乙的生母。自 2005 年始,潘某甲与潘某乙伴随母亲隆某一并迁至李某家,开始了同居生活。2010 年,李某和隆某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到 2019 年,双方又进行了离婚登记。离婚之后,李某独自生活且身患多种慢性病症,仅凭零散农机的维修收入和李某某偶尔的赡养救济才勉强生活。
李某认为,自己含辛茹苦将潘某甲、潘某乙抚养教育长大,但二人成年参加工作后却未尽赡养义务。因此,李某向武鸣区法院起诉李某某、潘某甲、潘某乙,要求三人履行赡养义务并每人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
而潘某甲与潘某乙却认为,二人实质上并没有享受到前继父的抚养教育及关爱,日常生活、教育开支均来自于老家的土地承包费、征地补偿费用等。母亲隆某也正是由于李某对二人不好,日常多产生争执,进而导致感情破碎才离婚。因此,自己无需对李某尽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
本案中,潘某甲与潘某乙随母亲到李某甲生活时分别为11岁、7岁,至李某与隆某再婚时,二人分别为16岁、12岁,亦均未成年,据此,可以认定李某与潘某甲、潘某乙形成抚养关系,且对二人履行了一定的抚养义务。李某某系李某的亲生儿子,李某对其亦尽了抚养义务。现李某年事已高,患有多种疾病,不足以负担自身生活,其请求三名被告给付赡养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赡养费的金额,因李某未提供其赡养费计算标准,故根据李某的收入情况及实际需要、李某再婚后与潘某甲及潘某乙形成抚养关系的时间长短等具体情况,参照该年度广西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并扣除李某享受的养老保险,综合确定三名被告各自分担的数额。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每月向李某支付赡养费500元,潘某甲每月支付赡养费155元,潘某乙每月支付赡养费257元。
后李某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三名被告每月向其支付的赡养费过低,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扶养费计算标准,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案赡养费,遂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述规定均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并不适用于赡养费案件,故不予支持。一审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这个登高望远、敬老爱老的传统佳节里,我们不仅仅是在庆祝一个节日,更是在传递一份深情,一份对长辈无尽的敬仰与爱护。
对于子女来说,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关心父母身心健康,让老有所依、老有所安,是子女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当然,家庭成员之间难免因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发生矛盾,但都应在这一基础上妥善协商解决。
对于老年人来说,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 ,只要符合条件之一,父母即可要求成年子女支付一定的赡养费。如果子女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向当地的基层组织寻求帮助,由基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无法调解的,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武鸣法院 作者:岑素娴
转自:“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