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社会的毒瘤,不仅严重伤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实施九周年之际,为持续强化反家庭暴力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指引和示范作用,广西反家暴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一批反家庭暴力工作典型案例,依法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助力平安广西建设。希望广大群众通过学习、了解典型案例,不断提高反家庭暴力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做新时代文明新风尚的建设者、维护者和笃行者。
案例一
家暴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刘某(女)与王某(男)通过网络相识相恋,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刘某小。因夫妻感情不和,刘某提起离婚诉讼。王某收到案件应诉材料后,与刘某商量离婚事宜,期间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王某持刀砍伤刘某、刘某小及刘某父亲。后刘某因需住院治疗撤回离婚诉讼,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刘某痊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因刘某作为被家庭暴力伤害的一方且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自身维权能力弱,人民检察院对刘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支持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刘某与王某离婚,并判令王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失费30000元。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施暴者因不满受害方提出离婚而实施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家庭不是暴力的遮羞布,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亦需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的严重家庭暴力行为予以刑事处罚,对施暴者和潜在施暴者形成了有力震慑。
实施家庭暴力属于法定离婚事由,本案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关于离婚和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种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的行为予以否定,切实维护了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未成年子女被藏匿和限制人身自由,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赵某(男)与李某(女)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丽随李某生活。离婚后,李某将小丽从原就读小学接走,将小丽限制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并多次阻拦赵某探视小丽。赵某遂提起诉讼,以李某将小丽限制在出租屋内未送其入学读书、侵犯了小丽的人身自由和受教育权、未尽到抚养义务为由,请求变更小丽的抚养权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李某将小丽带到法院接受询问,李某予以拒绝,亦未如实向法官告知小丽去向。
对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禁止李某对小丽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责令李某将小丽交由赵某暂时监护照顾,直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判决生效之日止。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在公安机关的配合支持下,小丽被顺利交由赵某监护照顾。
对赵某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正处于接受义务教育的阶段,李某将小丽从原学校接走后,一直未送小丽入学读书,长期将小丽限制在出租屋内,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小丽的人身自由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小丽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不良影响。鉴于李某没有尽到法定抚养义务,结合小丽本人希望跟随赵某生活的意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小丽变更由赵某直接抚养,李某按期支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藏匿和限制未成年子女人身自由,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本案中,赵某作为小丽的生父,在发现小丽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情况下,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小丽的现实生存环境以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判决后可能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在裁定禁止李某对小丽实施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基础上,还责令李某将小丽交由赵某暂时监护照顾,直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判决生效之日止。此举不仅发挥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有功效,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还解决了案件判决后可能面临的执行难问题,真正做到了审执融合,以最少程序、最优诉讼模式维护了公平正义,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三
依法保护恋爱关系终止后当事人的安全
【基本案情】
林某某(女)与黎某某(男)系男女朋友关系,黎某某于恋爱期间在林某某的家中以安装摄像头偷拍的方式侵犯林某某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摄像头一个。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后,黎某某仍有多次跟踪骚扰林某某并且未经许可擅自潜入林某某住所的行为。林某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一、禁止黎某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接触林某某;二、禁止黎某某在林某某的住所、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200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林某某生活、工作的活动。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间,法院多次对林某某进行回访,确认黎某某未再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针对恋爱关系终止后因妇女被骚扰、纠缠而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认定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时,不再拘泥于传统认知,将偷拍、跟踪、擅闯居所等侵害人格尊严、生活安宁和隐私的行为,均认定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家暴行为,顺应了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彰显出司法对妇女权益的高度关切与全面保护,引导家庭暴力受害人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同时也呼吁全社会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让女性权利、女性价值在新时代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与认可。
人民法院不仅从法律角度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注重通过延伸工作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到实处。及时向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社区与派出所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建议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黎某某的动向;对黎某某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并邀请调解员和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调解、疏导,帮助黎某某解开心结。法理与情理双管齐下,教育和感化同时进行,终使黎某某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和危害,表示不会再纠缠和骚扰对方。
案例四
令行“暴”止,对家庭暴力大声说不!
【基本案情】
孙某(女)与周某(男)系夫妻关系,周某多次对孙某实施殴打、恐吓、拦截等侵害行为。孙某曾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虽然经民警调解,但是周某本性不改,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孙某到人民法院寻求帮助。立案人员了解到孙某的情况后,当即引导孙某进入隐私保护立案室,向其普及反家庭暴力法相关知识,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孙某随即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孙某已经遭受家庭暴力,并有面临再次被实施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间紧迫,主动依职权向当地派出所调取相关证据,向出警民警了解案发经过,与周某本人联系核实情况。
在受理案件当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禁止周某对孙某实施家庭暴力。随后向双方当事人及其所在地村委、派出所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对周某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违反上述禁令的法律后果。
案后,为避免孙某因遭受家庭暴力产生心理阴影,主办法官邀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孙某进行心理疏导,为其驱除家暴的阴霾。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间,主办法官多次进行案后回访,未发现周某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
【典型意义】法院以“1对1”隐私立案诉讼服务的方式维护家暴受害人权益,最大限度避免因隐私泄露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主动依法依职权取证,争取在案件受理当日即发令;引入心理疏导机制,关注孙某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帮助其走出家暴阴影,重建生活信心;多次进行案后回访,确保孙某不再遭受家庭暴力的危害,步入正常的生活轨道。通过对家暴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全方位保护,有效为受害人驱散家庭暴力的阴霾。
案例五
目睹家暴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暴受害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吴某(女)与张某(男)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张甲、张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对吴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某次争执期间,张某手持水果刀刺伤吴某,导致吴某背部受伤。张某对吴某实施的暴力行为,对张甲、张乙的心理健康产生严重影响,张甲变得性格孤僻、不爱说话,张乙变得脾气暴躁、喜欢动手摔东西。为维护自身及孩子的身心安全,吴某携孩子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吴某、张甲、张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张某对申请人吴某、张甲、张乙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二、禁止张某进入吴某、张甲、张乙的住所、工作场所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三、禁止张某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吴某、张甲、张乙。
【典型意义】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等义务,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本案中,尽管父亲实施暴力的对象不是孩子,但孩子已因目睹其父亲不顾劝阻对母亲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受到伤害,产生严重的心理创伤。考虑到孩子作为家庭暴力行为的目击者,其心理创伤与父亲的家庭暴力行为直接相关,也应当认定其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帮助受暴人和未成年子女脱离暴力环境,阻断家暴的代际传递,从根源上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家暴受害者的深切关怀和坚定保护。
案例六
家暴受害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杨某因与妻子梁某某存在家庭纠纷多次对梁某某实施殴打,后梁某某依法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杨某与梁某某就离婚后子女抚养、家庭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尔后,杨某欲带其儿子离家外出,其岳父梁某担心杨某隐藏抢走外孙,遂上前阻止杨某。杨某情绪激动,将梁某按压在沙发上,并用拳头暴力击打其头部,梁某反抗将杨某打伤。经鉴定,杨某为轻伤二级,梁某为轻微伤。
某公安分局以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后提请审查逮捕。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系正当防卫,依法应予释放,遂制发《通知撤销案件书》通知公安机关撤案,后公安机关撤销该案件。
【典型意义】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互敬互爱是维系家庭和谐的重要前提。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矛盾分歧时,应加强沟通、相互尊重、平和理性,通过合法途径妥善处理家庭纠纷矛盾,不应诉诸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否则不仅对家庭成员造成身心伤害,也破坏了家庭和谐,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注重核实案件起因、背景,主动听取家庭成员多方意见,调取审查殴打视频、诊疗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证据。在判断行为人与其女婿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从谁引发矛盾,谁造成矛盾升级,以及行为手段和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判,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准确认定,破除“打架就是互殴”的惯性思维,切实纠正家事案件中“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认识,旗帜鲜明的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支持反家暴,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案例七
对遭受虐待的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韦某(女)与谭某(男)婚后生育儿子谭某军、女儿谭某花。谭某孟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服刑期间韦某独自照顾两个小孩。被告人韦某以教育谭某花为由,多次在出租屋内使用凳子、锅铲、钢管、网线等物品殴打谭某花,致使谭某花遍体鳞伤,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谭某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县公安局以韦某涉嫌虐待罪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以韦某犯虐待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县法院以韦某犯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本案由县教育局发现未成年人被家暴线索后向县检察院报案而案发。县检察院依法起诉并向县民政局发出依法履行临时监管职责以及向法院申请撤销韦某监护权的检察建议。县法院采纳了县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意见,依法撤销韦某的监护人资格。组织召开听证会,重新确定被告人的两名子女的监护,协调转学安置。另外,自治区、市、县三级检察机关依法为谭某花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委托心理咨询师为谭某军、谭某花开展心理疏导。
【典型意义】家庭是大树,父母是树根。凡为父母,莫不爱其子女。父母作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第一责任人,即使生活有困难、不如意,也不能通过虐待孩子出气,不能让家成为暴力的庇护所。县检察院对于被告人韦某虐待未成年子女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贯彻落实反家暴法的具体行动,捍卫了儿童合法权益,彰显了反家暴的决心。同时通过支持撤销监护权申请、召开听证会确定监护人;开展司法救助、委托心理疏导;商请有关部门给予社会救助、转学等方式帮助遭受家暴未成年人解决实际困难,为被家暴的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案例八
救助站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
【基本案情】
周某(女)因遭受家庭暴力向救助管理站求助。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了解周某基本情况及求助需求后,建议其报警、及时就医并第一时间联系为其安排临时庇护场所,提供基本食宿等救助服务;安排社工运用专业方法帮助周某稳定情绪;协助周某拨打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求助,联系社区妇联提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家庭关系辅导、法律援助等服务;协助周某对接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征得周某的同意后,安排社工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调适夫妻关系。周某的丈夫深刻认识错误,向周某道歉并承诺不再用暴力解决问题。周某也被丈夫的真诚打动,表示以后在家庭生活中少唠叨多理解。在多部门努力下,周某与丈夫的关系得到缓和,双方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表示以后会控制情绪,互相信任、互相体谅、互相尊重,碰到问题多沟通,拒绝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救助管理站及时为家暴受害人员周某进行人身安全评估并提供食宿救助;通过专业社会力量介入的方式,为其进行心理辅导;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多部门联动,维护周某合法权益,向其宣传普及反家暴的方法和有效途径;通过警示教育,让周某的丈夫认识到暴力解决问题给家庭带来的伤害,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救助管理站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向家暴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就业援助、医疗救助、心理康复等服务,为家暴受害人构筑起庇护港湾。
案例九
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挽救破碎家庭
【基本情况】
刘某(女)向妇联反映与丈夫黎某经常为家庭唢事争吵,黎某还曾对她实施家暴,她因担心孩子受影响没有报警。当地妇联接访后,联系男方详细了解家庭生活情况。经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由市、区、街道、社区妇联干部、法律工作者等组成的调解小组,分别找刘某和黎某,倾听他们的陈述,对他们进行单独梳导和劝解,寻找影响夫妻关系的主要问题。
调解小组经过分析和商议,认为此对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均不想影响孩子,调和机率较大。调解小组在市妇联调解室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开展心理疏导和婚姻家庭辅导,引导双方自查各自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需要努力的方向。最终,刘某女表示愿意再给这段婚姻一次机会,多尊重丈夫,有事多商量;黎某男也表示愿意悔过,今后在家庭事务方面多听妻子意见,对刘某多一点关爱,对家庭多付出,并当场向刘某道歉。夫妻双方签下了调解协议书。
【典型意义】
本案中,妇联及时介入家庭矛盾纠纷,缓和夫妻冲突,防止家庭破裂,保障了家庭成员尤其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妇联积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有效整合资源,提供婚姻辅导、心理咨询等专业服务,有力提升了矛盾化解的效果和质量。
转自:“广西女性”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