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再次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更细致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全国范围内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情况如何?为此,南都记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在今年上半年公开的140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为分析样本,分析归纳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特点。结论显示,除开29件撤回申请之外,111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有超过九成的申请人为女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超七成为夫妻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111件案件中,有84.68%的案件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再次对申请人进行家庭暴力,为受害者筑起一道隔离家暴的防火墙。
九成以上申请人为女性 妻子申请禁止丈夫家暴居多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实施,明确表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并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实施6年多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数量逐年上升,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南都记者此次分析的数据结论,样本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在2022年1月至6月之间公开的111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涉及22个省级行政区,其中北京市、湖南省、陕西省三地公开的案件数名列前三,分别为18件、16件、13件。
从申请人的性别来看,在111件案件中,有103名申请人为女性,占比高达91.96%,只有9人为男性。同时,从申请人的年龄来看,主要集中在31-40岁这一年龄阶段,占比为36.19%,其次为41-50岁、51-60岁、21-30岁,各自占比分别为23.81%、19.05%、10.48%(年龄以公布信息的105人进行统计)。
综合上述分析,由此可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群体主要为31-40岁的女性。此外,南都记者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也进行了细致划分,在111件案件中,有80件为妻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丈夫对自己进行家庭暴力,这一数据占比为72.07%。
而根据裁定书提及的家暴行为进行分析,除了常见的殴打、威胁、打砸等身体侵害行为之外,还有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电话骚扰等精神侵害行为以及限制人身自由行为。
今年34岁的刘女士,在2011年时与潘某登记结婚。可婚后,潘某多次对刘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刘女士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在二人分居期间,潘某多次找到她的居住处威胁、殴打她,并发信息威胁她的人身安全。
为此,刘女士认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工作生活均受到严重影响,特此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经审查,法院最终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潘某对刘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刘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
超八成案件获得法院支持 有申请人证据不足被驳回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前提是,要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数据显示,并不是所有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均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在111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有94件获得法院的支持,占比高达84.68%;仅有17件被法院驳回。
根据法律规定,在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后,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会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紧急的,会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同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在上述94宗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为六个月的,占比89.36%,三个月的占比8.51%,两个月的占比仅为2.13%。
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裁定作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等措施。
上述17件案件为何会被法院驳回?南都记者通过分析法院裁定书的裁定理由,总结发现,证据不足成驳回的主要原因,比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提到的家暴情况;曾经为恋人关系,分手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至今仍共同生活;有申请人没有提供与被申请人为夫妻关系等证据。
如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一份裁定书,申请人翟女士认为丈夫脾气暴躁,经常因琐事殴打她,在长期的家庭暴力中使得翟女士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为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过法院认为,翟女士所述丈夫的家暴行为仅有两份证人证言,缺乏诊断证明或伤情鉴定、照片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虽然有证人证言,但证人并未出庭作证,且证人所证明事件距今时间间隔较久。
最终,法院认为申请人翟女士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裁定驳回翟某的申请。
在我国,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外扬”的想法,在遭遇家庭暴力后选择忍气吞声,很少向外求助,且家庭暴力有着一定的隐蔽性,一般无外人在场,受害者往往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存在家庭暴力,这容易导致法官难以认定存在家庭暴力。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欧美欣认为,最高法的新司法解释列举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以提交的十种具体证据类型,其中曾向所在单位、民政、居委、村委等组织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这给大众在家暴举证上有了更多的启发,也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家暴的发生。”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不以提起离婚为前提
南都记者通过对上述111件案件分析,了解到仅有四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涉及到离婚纠纷,其中有38件处于正在离婚诉讼阶段。这一组数据也反映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与离婚诉讼一一对应,受害者可单独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欧美欣告诉南都记者,不少受害者都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这种错误想法,认为提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就意味着要离婚了,“可受害者并不想解除婚姻关系,这也是部分受害者不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原因之一。”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不需要以任何其他诉讼作为前提的。”欧美欣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民事案由的一个独立程序,属于非讼案件,与离婚纠纷、继承纠纷等属于不同的案由,这意味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以离婚为前提,也不等同于夫妻感情破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司法解释的第1条便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通过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这主要是考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与是否离婚无关。
此外,从程序法的角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家事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中就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上的特别程序审理,强调了该类案件办理程序的简捷性和经济性,实际上也凸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独立性。
“新的司法解释强调了这一点,其实是在帮助大众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理解,从而有利于大众更好地利用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个预防和制止家暴的工具。”欧美欣说。
来源:南方都市报
采写:南都记者何生廷 卢婉珊
制图:张许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