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期间购置的房屋
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
分手了
男方要求分割房屋
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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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军诉称,该房屋于2015年购买,现房产证登记为张倩单独所有,系因张倩称不要彩礼,只要求房产登记为其一人所有。二人于2017年入住该房屋后同居生活、财产混同。张倩在交付定金、首付时均从王军银行账户中取出部分款项,王军每月向张倩还款账户转款用于还房贷。
另查明,张倩于2017年12月购买车位一处。2019年,张倩取得房屋产权登记,2020年又取得车位产权登记,均系共有情况单独所有。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司法实务中应如何分割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笔者认为,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如查明属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转自: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