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尚未离婚
但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
孩子随一方生活
另一方以未离婚为由拒付抚养费
这样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来看今日案例
陈某(男)与何某(女)结婚后育有一子小丙(2021年出生),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22年4月两人开始分居,孩子随何某一起生活。
分居后,陈某对孩子的生活不管不问,没有履行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何某为照顾年幼的小丙没有上班,无经济来源。为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何某多次找陈某协商抚养费事宜,陈某却拒绝承担抚养义务。
无奈之下,何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陈某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支付小丙抚养费3.96万元(2022年5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
庭审中,陈某辩称,支付抚养费应当以离婚为前提,只有在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才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由于何某不愿意离婚,故自己无需支付抚养费。
新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法定的,无论父母双方是否离婚,都不是拒付抚养费的法定事由。
本案中,小丙自2022年4月起至今与母亲何某居住在一起生活并由其抚养,父亲陈某在经济上没有承担小丙的抚养费,生活上也没有对其给予照顾、关心和教育,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抚养和教育责任。现小丙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抚养费数额,根据小丙的实际需要及陈某的经济收入能力,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按照陈某月工资收入4600元的26%给付为宜,即每月1200元。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小丙抚养费2.64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陈某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与公序良俗相悖,故法院对小丙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的诉请予以支持。
负担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父母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给付抚养费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且该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是法律对基本生存权的尊重,同时也体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作为父母,应当积极承担责任,履行义务,除了为子女提供抚养费等物质条件外,还应在小孩成长过程中给予其充分的陪伴与关爱,促进其心身健康成长,构建和谐良好的亲子关系。在婚姻中,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往往会波及小孩。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归根结底系家庭矛盾引发,理性处理问题才是根本,不要在解决问题的道路上,让孩子成为牺牲品。
来源:新邵县人民法院、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