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陈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案
【基本案情】
邓某某与陈某某于 2003 年结婚,次年婚生子陈小某出生。邓某某与陈某某因感情不和于 2008 年协议离婚,依协议陈小某由陈某某携带抚养。2012 年以来,陈某某经常对陈小某进行打骂,陈小某全身多处经常出现瘀伤、淤血等被打痕迹。尤其2014 年以来,陈某某对陈小某的打骂升级,导致陈小某萌生跳楼自寻短见的想法,陈某某还威胁陈小某不得告诉外人,否则将遭受更严厉的惩罚。邓某某得知后,曾多次劝告陈某某不能再打孩子,但陈某某不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对陈小某打得更厉害。因此,陈小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医院检查,陈小某不但身上有伤,而且已患上中度忧郁症和轻度焦虑症。由于陈小某尚未成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母亲邓某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陈小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后,依法到陈小某居住的社区以及派出所进行调查取证,发现陈某某性情暴躁,与街坊邻居交流甚少,经常以打骂的方式教育小孩。2016 年4 月份期间, 陈某某分别用皮带、衣架等物件对陈小某进行打骂,疼痛难忍之下,陈小某曾拨打“110”向民警求助 2 次,民警出警处置时对陈某某进行了口头警告,但陈某某没有收敛迹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某、陈小某的申请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某对申请人邓某某、陈小某实施谩骂、侮辱、威胁、殴打;中止被申请人陈某某对申请人陈小某行使监护权和探视权。该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
【典型意义】
由于民众法制意识参差不齐,不少人仍认为被家暴是“家丑”,很少外扬,更不会向朋友倾诉以及与亲人交流,以致许多家暴事件错过了收集证据的有利时机,不少受害人在维权时也因为缺少实质证据,让家暴变成了“口说无凭”,这样既不利于法院对家暴事实进行认定,更不利于受害者及时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因此在审理涉家暴民事案件(尤其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过程中,法院要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工作,引导受害 方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加强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同 时实行“要素式”证据审查,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契合“反映家庭暴力发生的证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报警、接警、出警记录;鉴定资料、医院病历、伤情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 料;邻居证人证言;加害人保证书、手机短信;妇联、残联、社区、村委等组织、团体保存的资料等),则对发生过家庭暴力或存在家庭暴力威胁一般予以认定,但也应当给予对方当事人提 供相反证据以及陈述事实的机会。
此外,为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真正发挥威慑力,切实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承办人将该裁定一并抄送至申请人住所地的派出所、社区以及学校,确保申请人日常生活不再受干扰。该方式值得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