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故意伤害妻子案

(相对不起诉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

【基本案情】

黎某因怀疑其妻沈某某有外遇,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凌晨1 时许,酒后对沈某某进行谩骂、殴打。经法医鉴定,沈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了解到在其五年的婚姻生活里,黎某经常在酒后情绪激动时辱骂殴打其妻。案发后,黎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之心,并且想与其妻重归于好。黎某的女儿代其父向继母沈某某道歉。沈某某念及夫妻情分,表示谅解黎某,不愿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认为两人婚姻关系尚在存续中,黎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黎某作相对不起诉有利于黎某回归家庭,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在听取了当地妇联的意见后,检察官联合妇联工作人员对黎某进行法治教育,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对沈某某宣传反家庭暴力的救济渠道、方式等。2016 年 8 月 18 日,检察院以黎某犯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在向黎某宣读不起诉决定后, 再次联合妇联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叮嘱黎某少喝酒, 多与妻子沟通,和睦相处,共同经营好家庭。黎某当场向其妻沈某某赔礼道歉,并承诺以后戒酒。至今,没有收到被害人反映继续被伤害等情况。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酒后殴打妻子致其轻伤的家庭暴力犯罪。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夫妻关系尚未破裂,犯罪嫌疑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悔改,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表示不愿再继续追究其责任,因此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有利于家庭关系修复,促使家庭和睦。事后没有再收到被害人反映有继续被伤害的情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反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共同重视,加强对妇女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做好安全保护宣传,共同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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