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金钱等手段性侵未成年女学生构成强奸罪
承办单位:贺州市昭平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2 年 7 月至 2013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使用金钱引诱等手段,先后与昭平县两所中学在校未满 14 周岁的女学生左某某、朱某、刘某某、陆某某、黄某某(甲)、黄某某(乙)等人在其出租屋及酒店发生性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奸淫多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韦某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多人,依法从重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韦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以金钱利诱或者胁迫的方式强奸未满 14 周岁的在校学生的案例。本案启示:
第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法治教育。本案的被害人全是在校女学生,且大部分是留守儿童,她们缺少关爱, 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在被侵犯后,不知如何自救,致使不法分子频频得手。目前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逐步加强,防止性侵害的预防和教育亦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但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例仍时有发生,政府及政法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尽量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学校、老师、家长亦应加强法律教育,提高法律知识。
第二,家长和学校密切关注孩子,让孩子知道遇到哪些问题必须及时告诉父母、教师,并保证孩子得到的是保护而不是评判谩骂等。一旦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在确定孩子遭遇性侵害后要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