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石某某、刘某某强奸抗诉案
承办单位:百色市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4 年 8 月某日晚,被告人石某某、刘某某相互邀约去吃夜宵,石某某还联系田某某一同前去。田某某又叫上年仅 16 岁的被害人姚某。在饮酒聊天过程中,石某某趁田某某和被害人姚某上厕所之机,将身上带有的“K 粉”倒入啤酒瓶中,并由刘某某将该啤酒瓶放到被害人姚某原来所坐位置前,待被害人姚某及田某某返回后,石某某和刘某某等人劝被害人姚某喝酒。被害人姚某不知情而喝下该瓶啤酒,并渐感头晕意识模糊。后石某某与刘某某将被害人姚某带到偏僻处分别对其实施奸淫,石某某因自身原因,未得逞。2015 年 7 月 26 日,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检察院提出抗诉后,2015 年 11 月 20 日,二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办理情况】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轮奸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通过在酒中投放毒品“K 粉”的方式,使被害未成年人意识模糊,无法反抗,后实施轮奸,犯罪手段恶劣,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也反映出被害未成年人在人际交往中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薄弱。检察院在用法律武器为被害人伸张正义的同时,不仅关心被害人的心理健康,还注重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同时强化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两级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的同步审查,对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依法提出抗诉,有力地维护了法律权威,为今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起到了引领作用,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