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电:3月2日最高法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了七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情况。
最高法刑一庭庭长、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何莉介绍了四个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刑事案例的情况。
何莉称,第一个案例是于某某抢劫案,这是一起人民法院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重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案中被告人系中学学生,抢劫他人手机和少量财物,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被告人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归案后认罪、悔罪,此次犯罪与被告人同父母家庭关系紧张等有一定关系。法院综合考虑,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做了大量被告人与家庭之间的沟通疏导工作,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以班级第一名的成绩顺利考入大学。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继续对其学习生活情况进行跟踪帮教,帮助被告人成为社会有用之材,取得良好效果,充分体现了少年审判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独特司法价值。
第二个案例是王某甲故意杀人案,是一起家长不能理性处理孩子与同学间的摩擦,公然持刀闯入课堂杀害未成年小学生,受到依法严惩的典型案例。案中被告人女儿与小学三年级同班同学发生摩擦矛盾后,学校老师及对方家长已经在积极沟通、协调解决,但被告人不能理性、平和处理,竟购买刀具闯入学校课堂公然行凶,当场砍死毫无反抗能力的弱小幼童,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何莉强调,人民法院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类似本案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姑息。
第三个案例是王某乙强奸案,是一起强奸未成年被害人,情节特别恶劣,受到依法严惩的典型案例。案中被告人为满足畸形心理,在一年三个月内,专门以年龄幼小的在校女学生为侵害对象,教唆多名未成年人予以协助,连续对15名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强奸,其中8名被害人系幼女,造成多名被害人被迫辍学或转学,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何莉就此案强调,强奸未成年人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给未成年人的人生蒙上阴影,使未成年人父母及家庭背负沉重精神负担,并严重践踏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对强奸未成年人特别是奸淫幼女犯罪将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零容忍立场,绝不动摇。
第四个案例是邹某某猥亵儿童案,是一起猥亵男童情节恶劣,受到依法严惩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女童受到性侵害的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但现实生活中,男童也可能受到不法性侵害,也会给男童造成严重心理创伤。案中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家长的信任和疏于防范,长期对两名不满10周岁的幼童实施猥亵,手段恶劣,并导致两名被害人心理受到严重创伤,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属于猥亵儿童“情节恶劣”,对其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当其罪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郑学林介绍了三个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民事案例的情况。
一是关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现实中,父母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次发布的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双方在恋爱期间同居,生育了非婚生女儿,但在解除恋爱关系后,都不愿意抚养这个孩子,起初是由孩子的祖父母抚养,后由于祖父母年老多病,无力继续照顾,多次向当地村委会反映。最终由妇联组织代该未成年子女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其父母全面履行抚养义务。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少与本案类似的留守儿童抚养问题,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虽未直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怠于履行监护义务,把未成年子女留给年迈的老人照顾,子女缺乏充分的经济和安全保障,缺乏父母关爱和教育,导致部分未成年人轻则心理失衡,重则误入歧途,甚至走向犯罪的深渊。该案中,法院积极探索由妇联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机构直接作为原告代未成年人提起诉讼的模式,为督促未成年人父母履行抚养义务,解决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现实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
二是关于撤销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的监护权问题。近年来,父母怠于履行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子女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冲击了社会道德底线。本次发布的案例就是比较典型的情况。涉案的女子生育女婴后将其遗弃,已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法院根据民政局申请撤销其监护权,同时指定其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抚养女婴。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兜底监护是家庭监护的重要补充,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未成年人因为年龄、智力等原因,往往无法自我保护,作为最亲近的父母如果怠于履职或严重侵权的,这些未成年人权益由谁来保护。这次编撰民法典对监护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对未成年人建立起了全方位的保障体系,为他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三是关于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的问题。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虚拟充值消费等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亲属账号作出的打赏、购买等行为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引起社会热议。这次发布的案例非常具有典型意义。涉案的未成年人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万元。该案经过人民法院多次辩法析理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庭外和解,该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网络进行游戏或者进行打赏时,有的几千、几万,这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提供了规则指引。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更多地考量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引导网络公司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网络环境。
郑学林指出,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通过依法审理涉未成年人家事、合同或侵权等各类案件,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进一步完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大力推动未成年人审判与家事审判融合发展,提升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