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诉某某宾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宾馆对未成年人未尽入住程序询问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黄某某与朱某某(均系未成年人)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6月,朱某某与黄某某相约见面,随后二人入住某某宾馆并发生性关系。后黄某某监护人得知,该宾馆在接待未成年人黄某某时,未询问其父母的联系方式及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黄某某以某某宾馆未尽安全保护义务使其遭受性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某某宾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某某宾馆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某宾馆在接待未成年人黄某某入住时,未询问其父母的联系方式及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未尽到对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的法定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某宾馆同意赔偿黄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警示旅馆、宾馆、酒店的经营者应严格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经营,规范入住程序,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如违反有关法定义务,将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广大家长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使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尊自爱、谨慎交友,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旅馆、宾馆、酒店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预警处置机制,实现对未成年人入住旅馆、宾馆、酒店的风险防控,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注: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案例来源于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