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月15日第31个国际家庭日之际,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包括广西法院探索“三个+”、“四步走”、“庭站”融合等创新工作模式,引入专业机构,联合多方力量,开展卓有成效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妥善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体现了广西法院坚持保护性司法、能动性司法、联动性司法理念,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以专业精神、法治力量和司法温度,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01

“三个+”打造“全流程”“多方位”

家庭教育指导模式

案情简介

小欣父母婚后生育了小欣姐弟二人。小欣9岁时,小欣母亲因遭受小欣父亲家暴离家出走,小欣姐弟二人随父亲生活。小欣父亲长期酗酒且打骂孩子,母亲又常年不在家,缺乏父母关爱的小欣患上了躁郁症,情绪不稳定时甚至会作出伤害自己的举动。小欣母亲得知此情况后,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欣姐弟二人由其抚养。小欣父亲同意离婚,但坚决不同意将两个孩子交由小欣母亲抚养,同时要求小欣母亲赔偿其多年来独自抚养孩子的费用。双方因孩子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剑拔弩张。

办理过程及裁判结果

“诉前调解+关爱提示”。人民法院接收小欣母亲递交的起诉材料后,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家事案件温馨贴士》,劝导双方当事人以冷静、负责的态度处理婚姻问题,关注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建议双方当事人以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尽可能降低对孩子的伤害。小欣父亲起初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寸步不让,经人民法院多次进行法律释明,小欣父亲才表示愿意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由法院组织调解。

“诉中指导+心理疏导”。为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调查程序,到小欣姐弟就读的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两个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相关情况,并询问孩子的意愿,两个孩子均强烈要求随母亲一起生活。了解到小欣患病情况后,人民法院联合学校一起对小欣进行了心理疏导,鼓励小欣调整心态,努力学习;同时对小欣父亲进行法治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小欣父亲认识到自身在家庭教育方式上的不足,主动要求调解。最终,小欣父母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小欣姐弟均由小欣母亲抚养,跟随母亲生活,小欣父亲自愿放弃对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商品房的分割,房产归小欣母亲和小欣姐弟所有。

“案后回访+法治宣传”。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回访过程中了解到,虽然调解时约定小欣姐弟二人的抚养费由小欣母亲承担,但是小欣父母离婚后,小欣父亲自觉向小欣母亲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用,与孩子们沟通时态度也有所改善,目前两个孩子情绪稳定,尤其是小欣病情明显好转,学习成绩稳步提升。为巩固和提高家事纠纷化解成效,该院还通过开展“法治进社区”“法治进乡村”等活动,向社区群众发放妇女权益保障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宣传资料,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开展婚姻家庭关系指导,提高了公众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增强了人民法院与群众之间的联系和互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全国妇联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来,人民法院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通过“诉前调解+关爱提示”“诉中指导+心理疏导”“案后回访+法治宣传”等“三个+”方式,将家庭教育指导贯穿于诉讼的全流程,引导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营造和谐融洽的良好家庭环境,多方位护航离婚案件的未成年子女“向阳生长”。“三个+”工作模式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02

多措并举,让家庭教育掷地有声

案情简介

15岁的小金通过快手软件认识12岁的小禾,并将其带回家中发生性关系。事发后,小金在母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小金又将通过快手软件认识的13岁的小瑶带到家中发生性关系。事发后,小金在其爷爷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以强奸罪追究小金刑事责任。

办理过程及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金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经评估,小金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小金有期徒刑五年。小金以量刑畸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采取了“庭上授课+庭后测试+专家报告+二次回访”四步走模式进行家庭教育指导。首先,向小金父母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强制小金父母二人到庭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由法官进行释法说理,家庭教育专家进行家庭教育、性知识及心理学辅导。通过授课方式提高小金父母家庭教育理论水平,重塑家庭教育理念,强化父母家庭教育责任。其次,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家庭教育促进法为主要内容,通过庭后测试方式,倒逼小金父母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检验庭上释法说理效果,让家庭教育知识更加入骨、入脑、入心。再次,委托专家结合测试、家庭情况等出具家庭教育指导报告,因地制宜为小金父母制定个性化家庭教育方案,帮助小金父母更好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最后,及时进行回访帮教,巩固家庭教育指导成果。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家庭教育失职情形的,负有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职责,但是就如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未作出具体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小金多次在家中分别与12周岁、13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且第二次犯罪时还处于取保候审期间。产生犯罪行为的背后,是未成年人自身冲动无知的选择,更是父母家庭教育的缺位。考虑到本案为性侵案件,且小金尚有一未成年弟弟,为防范未成年人因家庭教育的缺位或者不足走上或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受案法院探索采取了“庭上授课+庭后测试+专家报告+二次回访”四步走模式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为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提供了新的方式。

03

庭站融合新模式,多元联动护亲情

案情简介

小廖父母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了小廖。在小廖未满周岁时,小廖父母分手,小廖父亲另组家庭外出打工,小廖随母亲在家乡生活,母子二人相依为命。随着小廖逐渐长大,母亲对小廖越发严厉,时常因成绩、与异性交友等问题打骂小廖,母子关系不断恶化。2024年初,14岁的小廖因再次被母亲责骂离家出走,前往父亲家独自居住生活。小廖母亲多次联系小廖要求其回家共同生活,均被小廖拒绝。小廖母亲为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小廖抚养权。

办理过程及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与小廖进行沟通交流,以了解双方症结所在。小廖表示母亲对其过度干涉和限制以及动辄打骂的教育方式让他感到很压抑,他不愿意继续跟随母亲生活。为缓和母子二人关系,妥善化解纠纷,人民法院依托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邀请工作站成员单位妇联、教科局等部门以及小廖的班主任共同开展调解工作,采取先“背对背”后“面对面”的调解方式,给母子二人提供一个敞开心扉、相互倾诉的平台,逐步消除母子之间的隔阂。小廖说:“妈妈,我希望你可以像朋友一样与我相处,理解、包容我,当我犯错时,温柔、耐心地与我沟通,而不是训斥、打骂我。”小廖母亲表示,她愿意接受小廖的想法、尊重小廖的意愿,努力修复母子关系。最终,小廖母亲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撤诉,并向小廖母亲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案后,人民法院依托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持续对小廖母子进行跟踪回访,邀请常驻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的心理咨询师分别为小廖母子二人进行心理疏导,并对小廖母亲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从根源化解母子之间矛盾,维系母子亲情。

典型意义

很多时候,孩子无法按照父母期待的样子长大。父母极端、偏激的教育方式,不仅会激发子女的逆反心理,还会对子女的成长产生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因此,正确开展家庭教育尤为重要。未成年人父母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开展家庭教育,给予未成年人充分尊重,确保孩子的身心都能够健康成长。自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庭站”融合模式,法庭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常态化开展联合调解、家长课堂、心理疏导等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积极延伸司法职能,督促当事人做合格家长,妥善处理离婚、抚养、探望等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促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走深走实。

04

离婚夫妻为争抚养权相互藏匿幼女

法院五维度唤醒父母责任意识

案情简介

小雪一岁时,父母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而分居,小雪随父亲生活。分居期间,小雪父亲多次拒绝小雪母亲探望女儿的要求,并在未告知小雪母亲的情况下将小雪送至爷爷奶奶家生活。2023年初,小雪父母及双方家人因孩子探视问题发生肢体冲突,经辖区派出所主持调解,双方就小雪抚养事宜达成临时协议,由小雪母亲抚养小雪。次月,小雪父亲前往小雪母亲住处欲探望女儿时,发现小雪母女已搬离原住所。此后,双方家庭多次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冲突并报警,小雪母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办理过程及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小雪父母为争夺小雪抚养权藏匿幼女的行为,导致小雪长期处于家庭纷争中,多次被动更换住所,生活环境不稳定,已出现应激焦虑症状,遂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从重塑亲情、弥补缺位、亲子互动、外部干预、社会支持等五个“维度”对小雪父母进行系统的家庭教育指导,并责令二人携带小雪共同接受心理测评、干预和疏导。随后,人民法院根据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反馈的情况,联合妇联、社区对小雪父母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家庭教育指导、调解和情感修复工作,小雪父母最终达成离婚协议,并就小雪抚养、探视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小雪父母为缓解小雪应激焦虑症状,双方一致同意小雪随母亲生活,小雪父亲可定期探望小雪。该家庭矛盾得以化解,小雪亦在父母的护送下步入幼儿园,开启人生新一步。

典型意义

未成年子女虽然年龄尚小,但亦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情感需求,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可以随意处置或藏匿。得到父母双方的教育和亲情陪伴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父母应尊重子女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需求及权利,以子女的健康成长为最高原则,相互协商确定最有利于子女的成长道路。本案中,人民法院联合妇联、社区以及第三方心理健康服务机构,通过“家庭教育指导令”与“家长课堂”唤醒父母的责任意识,让受教育者自愿自觉履行,真正推动人民法院家庭教育令“指导”“促进”作用落实见效。

 

转发自微信公众号“广西高院”

百度分享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