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报告。
2.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如:受害人如果曾经到这些机构投诉,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
3.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
如:因家庭暴力就医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等。
如: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如:对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拍照、录像。
如: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如: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同事、未成年子女等作证。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