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朱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其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钟某以朱某某故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朱某某少分夫妻共同房产的出售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收到夫妻共同房产的出售款后短时间内取现或转账相当于夫妻共同房产出售款数额的款项,且没有合理说明用途,朱某某的行为使夫妻共同房产的出售款脱离了钟某的控制或支配,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酌定钟某与朱某某按6:4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房产的出售款。

典型意义: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存在夫妻一方在离婚时穷尽各种手段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以达到非法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朱某某通过出售夫妻共同房产侵占售房款的方式,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法判决朱某某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判决对于侵犯配偶财产权利的不诚信行为,依法令其承担不利后果,给予相应惩戒,旗帜鲜明地保护诚信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倡导正确的财产分割方式。

(本文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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