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黄某与袁某意欲缔结婚约,黄某通过其亲属先后转账两笔大额资金予袁某母亲,双方也曾举办两次婚宴,但黄某与袁某最终未能登记结婚。黄某遂起诉袁某及袁某母亲,要求返还全部彩礼,袁某及其母亲则提出彩礼因双方缔结婚约已支出一半,余下一半可予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通过亲属分两次转账大额款项给袁某母亲,并备注对双方缔结婚约的祝福语,且均发生在双方举办婚宴之前,款项符合彩礼的特点。黄某以与袁某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请求袁某返还以缔结婚约为目的而支付的彩礼,合理有据,扣除双方认可的支出后,余下部分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彩礼是在缔结婚姻时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赠送的聘金、礼金,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一般具有款项数额较大的特点,在法理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未达成结婚目的,法律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条件,在符合该条件时,对于婚约财产返还的主张应予支持。在实际生活中,情况千变万化,返还的具体数额应结合公平原则、过错原则,并考虑当地风俗。本案判决综合考虑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短、未怀孕生育、婚宴支出习俗等因素,扣除双方均认可的支出后,判定袁某返还大部分彩礼,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也能够让群众更加理智地处理婚恋家庭纠纷,对提倡群众崇尚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有推动作用。

(案例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转自:法思法律实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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