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关系,某日双方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扭打,期间被告挥拳殴打原告头面部致其受伤。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轻伤,后法院判决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后原告吴某起诉要求离婚,认为被告陈某的家庭暴力行为给原告带来巨大的身体、精神痛苦,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请求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及女方的原则,在财产分割时多分。最终法院在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时,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多分,并支持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离婚时,与普通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相比可能面临特殊的困难,应当引起特别关注。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发现存在家庭暴力,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因素,对受害一方应适当照顾,体现法律对弱势一方的倾向保护,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现象。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无论家庭暴力行为人是否已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文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转自: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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