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钟某和被申请人郭某系夫妻关系。钟某称,郭某生活中对其推推搡搡,还威胁要拿刀砍死申请人。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某殴打过钟某,造成钟某左颧部软组织挫伤,公安部门对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后郭某再次殴打申请人,造成申请人全身多处挫伤,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法院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未能有效控制自己行为,给申请人身体造成明显伤害后果,鉴于双方目前较为明显的冲突状态,申请人确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作为预防性的人身保障措施,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具体措施。
法官说法
家庭暴力,既表现为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限制对方人身自由等,也有精神上对对方的折磨、威胁或恐吓,亦有“冷暴力”等。实践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尤以女性居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采取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在遇到家庭暴力时,受害一方可积极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条文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本文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转自:浦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