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袁某与被告吴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吴某发现袁某以双方名义办理了多张信用卡并透支使用,且袁某在网络平台欠有债务。后双方因债务等发生争吵并分居。2020年,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担共同债务。法院查明,二人名下债务包括各自的信用卡借款与网络平台贷款等共计73万余元,大额债务虽于婚后长时间内形成,但单次金额较小且债务确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在综合考量案件的相关因素,最终判决袁某、吴某清偿各自名下的信用卡借款、网络贷款及其他债务,吴某支付袁某债务清偿款11万余元。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审查标准在于借款原因和借款用途可否归结于家庭生活。消费方式是否合理,不应成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对于事实较为清楚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债务,可视情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但债权人仍有权就该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一方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后,可要求另一方按照法院判决承担相应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条文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转自: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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