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明和小红是大学同学,两人感情非常好,毕业后很快就结婚了。然而,俗话说“相爱容易相处难”,婚后的小明和小红常常因为生活琐事不断争吵。某天两人又因为家务大吵了一架,小红气冲冲地表示:“我不能跟你过了,我要跟你离婚。”小明毫不示弱:“离就离!”当天,两人就向民政局递交了离婚申请。回到家后,小明突然意识到自己过于冲动,不断与小红沟通,他们的儿子小小明也从中调和,小红最终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原本要成为路人的两人又变回了恩爱夫妻。
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屈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是啥?
简单来说,首先,夫妻两人想要协议离婚,不能像之前那样当天去民政局就可以拿到离婚证,而是需要经过30天的冷静期。在这30天冷静期内, 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其次,冷静期期满后,夫妻两人必须在30天内亲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若超过30天未办理,视为双方撤回离婚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第1077条设置的离婚冷静期仅仅针对协议离婚,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对于一方存在家暴、虐待、遗弃等情形的,建议受害者通过诉讼程序离婚,避免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再次受到伤害。在处理离婚问题之前,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还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向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寻求帮助。
(本文转自:迁安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