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李在妻子去世后一直未再娶,希望能收养一个孩子陪伴自己。此时,隔壁村有一对夫妇因为生活困难,无力抚养他们的一对子女,正在寻求收养的人家。男孩8岁,女孩3岁,由于老李只有37岁,与女孩仅相差34岁,老李只能收养这名8岁的男孩。收养后,老李到民政部门进行了登记,并给小孩起名为李向阳,希望男孩可以健康快乐成长。
第1102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1104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1112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需要注意的是,没有经过登记的收养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作为收养人,为避免在往后漫长的养育相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定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收养关系进行登记。
在本案例中
老李的妻子已经离世,老李属于无配偶者,若要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差必须在40周岁以上,所以37岁的老李无法收养那名3岁的小女孩。老李收养那名8岁的男孩,不仅需征得男孩父母的同意,还需征得男孩本人的同意。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老李可以让孩子随自己的姓氏,所以给养子起名为李向阳。
(本文转自:迁安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