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明与小红于2007年登记结婚。2017年8月,小红发现小明与第三者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且已持续两年之久。在婚外情被小红发现之后,小明立即向小红承认错误,保证要痛改前非。小红起初坚决要求离婚,但看在多年的感情上,决定给小明一次机会。但没过多久,小明与第三者又死灰复燃,并且公然同居。小红觉得小明回归家庭的希望十分渺茫,于是在2020年5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小明离婚,并主张小明有重大过错,只能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30%。

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本案例中

小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中列举的重大过错之一。考虑到小明是过错方,无过错方的小红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主张法院予以适当照顾和偏向。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也有互相扶养和共同抚养子女的义务。事实上,子女是婚姻关系破裂后最大的受害方,在财产分割时应优先考虑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此基础上保障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需要说明的是,离婚财产分割是在平均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适当偏向夫妻中的一方,而不是完全剥夺另一方分割财产的权利。所以,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并不意味着过错方必须“ 净身出户”。

离婚纠纷中,夫妻各方不仅想自己能多分财产,也存在恶意减损共同财产,使对方少分财产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 如果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本文转自:迁安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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