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明与小红夫妻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而争吵。2019年3月10日,小明以双方感情破裂,难以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小红离婚。2019年5月2日,法院判决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准许双方离婚。小明能够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吗?

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例中

小明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双方又分居超过一年,小明第二次再起诉,本身就是法定的离婚理由,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本文转自:迁安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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