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姐姐说

                                                                               未成年人酒后身亡
                                                                               家长向卖酒着索赔
朱阁(化名)、田大真(化名)、黄颜晨(化名)均是龙坛镇(化名)中学初中毕业班的学生,今年都是15岁。三人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好朋友。
为了生活,三人的父母都在外地打工养家糊口,很少在家,平时对他们也很少管教,三人都是“放养”长大。所不同的是,朱阁与读高中的哥哥一起生活,田大真、黄颜晨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中考结束后,他们想着即将要到不同的高中就读,未来可能不能经常相聚。于是,暑假的这段时间他们经常聚在一起,有时结伴去游泳,有时结伴打球,有时结伴到街上闲逛。
这天,三人闲得实在发慌无聊,他们决定搞些活动来打发无聊的时光。

这个主意得到了另外两人的赞成。于是,他们趁着朱阁的哥哥外出不在家之际,买来两瓶啤酒,以及各种下酒菜,聚在朱阁家,像大人一样喝酒、猜码。
三人喝完两瓶啤酒,感觉还不过瘾。于是由朱阁到村里的销售店再购买。刚好店里的啤酒已经卖完,于是店主王光波(化名)建议他购买白酒。

朱阁买了两斤散装白酒回到家。这三名少年一面喝酒,一面猜码,喝得不亦乐乎。
当天下午,朱阁的哥哥回到家,发现三个孩子已不省人事。送医院后,田大真酒精中毒死亡, 朱阁、黄颜晨经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
田大真的父母听闻噩耗后立即赶回来处理后事。其父母委托律师,将卖白酒的王光波诉至人民法院。他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本案中,销售店老板王光波明知道购买者为未成年人,仍将2斤散装白酒出售给他,最终造成受害人田大真酒精中毒死亡的结果。这给田大真家庭造成重大伤害。因此,王光波应该进行赔偿。而王光波则认为,朱阁买白酒时并没有说明是给未成年人喝。而且田大真父母常年不在家管教孩子,田大真身亡是因为原告没有尽到监护、管教责任而造成。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商家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经办案法官进行调解,最终,田大真父母承认由于常年外出打工,对孩子疏于监护、管教,对孩子的悲剧形成有一定的责任;而销售店老板王光波也承认违反法律规定给未成年人售酒,没有对未成年人尽到社会监管责任。
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基于自愿、合法、适当原则,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光波赔偿田大真夫妇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

下面邀请广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家库专家沈华律师对本案进行点评:

从科学上来说,未成年人喝酒具有非常严重的危害性。因为未成年人在身心发育上尚未成熟,过多吸入酒精容易对其大脑发育、身体健康会造成比较大的损害。同时未成年人在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上也是属于比较弱,喝酒过多容易实施犯罪或遭受侵害或产生其他不良行为。

正是由于上述未成年人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案的烟酒经营者违反该法律规定向属于未成年人出售白洒,导致田大真死亡的严重后果,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烟酒经营者王光波需要对田大真的死亡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同时酒类经营者存在违规向未成年人售酒现象,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公共利益。检察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立案,对违规售酒的酒类经营者发起公益诉讼。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条“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及第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规定,为人父母,理应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勿要以“外出打工、工作繁忙”等为托辞而疏于引导、教育孩子,使其形成不良习惯。桂姐姐建议,广大家庭在家庭教育中,要注重家教、家风建设,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通过言传身教,培养良好的生活、学习、饮食等行为习惯,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转自:新版桂姐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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