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凌女士作为动物的饲养、管理人未牵狗绳,在曾发生过遛狗时狗追赶人事件的情况下,却未对狗加以严管,还在遛狗时只顾与他人聊天,未牵狗绳使狗脱离其掌控,导致小区里的小朋友被咬得伤痕累累,身体遭受不同程度上的伤害,特别是松松的耳朵因缺失造成残疾。这种对动物未尽安全管理的行为,造成小区内儿童被伤害的事件,饲养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受害者相应的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
桂姐姐在此提醒广大动物饲养者、管理者及其他宠物爱好者,在享受饲养、管理动物或者饲养宠物的乐趣时,要严格遵守动物饲养规定,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小区及物业等部门应当在本辖区内加强对养犬的管理,及时纠正居民的不文明养犬行为,推动养犬居民自我管理、文明养犬,避免类似的犬伤人恶性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