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原系情侣,双方于2017年确立恋爱关系,于2019年3月感情不和分手。恋爱期间,原告刘某某多次向被告李某转账,转账次数逾百笔,金额高达1,326,250元。双方感情破裂后,原告刘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认为涉案转账均为被告李某向其借款,要求其归还。被告李某则认为涉案转账均为恋爱期间支出,应认定为原告刘某某对被告李某的赠与,故不同意原告刘某某诉请。

法官说法:

一般认为,男女恋爱期间,小额财产赠与或者日常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但大额的转账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当时的语境以及其他背景来认定转账的性质。本案中,诉争款项发生在双方恋爱交往期间,经承办法官耐心与当事人核算银行流水将涉案转账主要分为三类:日常生活开支、节日红包、李某购车及开设酒吧所需,在仔细核查原、被告聊天记录,耐心阐释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刘某某最终对于日常生活开支、节日红包的主张予以放弃,被告李某亦同意归还购车及开设酒吧钱款合计92万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方案。

法官提醒,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与礼物与金钱来表达情感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双方需保持一定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和筹码,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避免双方分手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转账可以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聊天、转账记录,以便日后产生纠纷时有据可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文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转自: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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