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蔡某与程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矛盾不断,程某遂于2019年10月自行搬离共同住所,夫妻二人自始分居,两名子女则随母亲蔡某共同生活。
2020年9月,程某将儿子从幼儿园接走,并携带共同居住生活。程某曾于2020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现两名子女以程某自2019年12月起停止支付抚养费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程某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程某则辩称法院判决不准予自己与蔡某离婚,因此子女的抚养权并不存在归属问题,更无抚养费争议,对于未成子女的抚养教育,其一直积极履行义务,并无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故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请求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用的纠纷。尽管程某强调其与蔡某仍未离婚,没有产生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但应当认识到,抚养子女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这与父母是否离婚并无因果关系,况且在父母分居期间,如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用,将会造成单独承担抚养义务的另一方在经济上产生困难,导致子女抚养费用不足,进而影响子女健康成长。故而此时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行使,是夫妻共同承担子女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与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法定制度并不矛盾。
该案中,程某与蔡某从2019年10月开始分居,两个孩子也由母亲蔡某一并携带照顾,夫妻二人在经济上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局面,所以两原告的抚养费请求应从此时起计算为宜。但从2020年9月起,儿子就跟随程某共同生活,无需再由程某单独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由于女儿仍然跟随蔡某共同生活,且蔡某与程某相比收入较低,有明显的差额,由程某支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将有利于充实女儿的物质基础,保障其健康成长。故法院根据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判决程某向两个子女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若干元;程某向女儿支付2020年9月至该案判决生效当月的抚养费若干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与父母双方是否离婚并无必然联系。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离婚是主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尽管父母双方没有离婚,如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
(本文转自:青秀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