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妇女报
在儿童保护已经取得巨大成绩的基础上,国家应该继续加大儿童保护力度,采取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建立专门救助机构、营造关爱儿童的社会氛围、加大保护工作资源投入等综合措施进行积极干预。由事后救助向事前预防转化,力求防患于未然,给儿童创造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
■ 张荣丽
继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后,《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也于近日印发。意见在总体要求部分,明确要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重点任务部分,要求强化对家庭监护工作的监督和依法处置,为我国防治虐待未成年人又提供了一项立法保证。
虐待儿童多发生在家庭内部,需综合干预
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发布的《2020年关于预防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全球状况报告》披露的数据显示:在全球范围内,据估计,每年有二分之一的2至17岁儿童遭受某种形式的暴力行为;有近3亿2至4岁的儿童经常遭受其照护者的暴力管教。
虐待儿童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成因复杂,多发生在家庭内部。早在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就给“虐待儿童”下了定义:虐待儿童是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的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或潜在伤害的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或者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以及对其进行的经济性剥削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就是常见的虐待儿童行为。
根据我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年龄的规定,结合我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在中国,虐待儿童是指对不满18周岁的儿童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以包括但不限于殴打、侮辱谩骂、冻饿、有病不给医治、体罚、限制自由等方法,对儿童实施肉体伤害、精神摧残的行为。
与历史上相比,目前中国儿童的整体生存、发展、受保护状况各项指标都是最好的时候。总体来看,中国在保护儿童合法权益,防治对儿童的虐待立法上,双向发力:一方面提升对儿童的保护力度,一方面加大对虐童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但受社会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的影响,儿童保护工作还存在短板,与人民群众对儿童保护的期待还有差距,虐待儿童现象还偶有发生,全社会还须高度重视虐待儿童问题,国家需要采取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建立专门救助机构、营造关爱儿童的社会氛围、加大保护工作资源投入等综合措施进行积极干预。
完善立法强化执法
儿童保护专项立法仍需要不断细化,为参与儿童保护的机构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例如制定详细的儿童监护法律、防治儿童虐待法律、儿童福利法、少年刑法、少年刑事诉讼法等。还有一些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突出儿童利益,以虐待罪为例,刑法中的虐待罪犯罪对象既包括成年人也包括未成年人,没有对儿童的特殊保护。应当将虐待儿童罪单列出来,加大处罚力度,震慑和扭转对儿童实施“棍棒教育”的陋习。鉴于虐待儿童的表现多样,后果严重,难以在某一部综合性法律中以几个条款规定清楚,可以制定专项的虐待儿童防治法,融实体法和程序法于一体,突出预防的作用,为预防和惩治虐待儿童违法犯罪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依据。
在推进立法的同时,还应加大执法力度。例如,公安机关接到虐童行为报警后,要及时出警,必要时对虐待儿童的监护人给予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立案,不能滥用调解权,对严重虐童行为一调了之;人民法院对虐童案件要及时根据相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迅速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严重虐待子女的父母,审判机关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可以依法剥夺其监护资格。
建立救助受虐儿童的专门服务机构
徒法不足以自行。儿童保护专门工作机构在保护工作中的地位至关重要,关系到法律的落实和执行效果。以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成立于1979年的“香港防止虐待儿童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专门保护儿童的慈善机构,致力于消除各种虐待儿童的行为。该机构每年都会面向社会发布详细的服务及财务报告,例如该机构在报告中会说明他们接受的虐待儿童个案数量多发的几个地区,这样就为政府和社会防控资源未来精准投放的地区和儿童受虐高危家庭提供了重要依据。
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专门服务机构和专业工作人员在儿童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位置,正在采取有力措施增加儿童保护专门机构数量。5月25日,民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等14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到2025年,全面完成中国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构建符合中国国情、更加专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服务体系,现有的881个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该意见将使困扰儿童保护工作已久的救助机构不足问题得到根本性的改变,未来基层县级行政辖区内将有自己的专业儿童救助机构。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员去做,专门机构加上专业人员才能让儿童保护工作行稳致远。国家还应当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儿童保护工作领域,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委托等方式引导儿童社工、心理咨询师、律师、医生等专业人员投身儿童救助工作,向受虐儿童提供高质量的心理、法律、庇护、医疗等专业服务。
营造关爱保护儿童的良好社会风尚
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使得“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等落后教育观念还具有一定的市场:一些家长不认为暴力管教子女是虐待,而认为打骂自己的孩子是家长的权力;社会公众也普遍认为怎样管教子女是家务事,外人不便干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确立的儿童特殊优先保护、儿童利益最大化等现代儿童保护理念在社会上还缺乏更大的影响力,因此国家应该在基层社区长期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及给予儿童特殊优先保护的进步理念,在全社会营造关爱保护儿童的良好社会风尚。
与此同时,通过教育培训提升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和报警意识。尤其要在公权力机关、教育领域及全社会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反家暴法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让强制报告意识在公职人员、教职员工和社会公众内心扎根,使得公权力机构和儿童保护组织能借由强制报告制度及时知悉儿童遭受虐待的信息,第一时间及时介入虐童案件,保护儿童生命安全,尽最大力量缩短儿童第一次受虐和发现处置之间的时间。
加大对防治虐待儿童工作的资源投入力度
儿童保护工作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政策、资金、人力资源等投入是前提和保障。以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止虐待儿童会”为例,作为民间专业儿童服务机构之一,“防止虐待儿童会”2019至2020年度工作经费达1800多万港币,这其中既有来自特区政府的资助,也有来自社会的捐赠。充裕的资金保证了该机构可以聘用专业人员开展个案服务,组织丰富多彩的社区宣传活动,为受虐儿童和一般儿童提供长期稳定的服务。
人类社会生生不息,这就决定了儿童保护和救助工作应当长期稳定进行,不能搞运动走过场,做表面文章。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在儿童保护领域的投入也应该随之增加,以适应社会发展对儿童保护工作的需要。前文所述的县级881个儿童福利机构在向儿童救助保护机构转型的过程中,国家应投入充分的财力物力进行人员培训和场所、设施建设,确保这些救助机构真正发挥救助作用。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一个突出亮点就是确立了国家监护制度。通过设置国家监护制度,明确了国家是儿童的最高监护人。对于虐待儿童现象,国家必须有所作为,这既是国家职责所在,也是法律的刚性规定。
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在儿童保护已经取得巨大成绩的基础上,国家应该继续加大儿童保护力度,通过一系列有效措施,对虐待儿童现象实施综合干预,由事后救助向事前预防转化,力求防患于未然,给儿童创造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
(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