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实施家暴 保护令为她撑腰

       一、基本案情
       赵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离婚。离婚后赵某带其子到呼和浩特市打工,但是很快便被张某找到,并强行入住与之同居,在离婚后长达12年的时间里拒不搬出,且经常性、持续性地殴打赵某,甚至用铁锹殴打赵某致其当场昏厥,赵某多次报警。
       内蒙古自治区妇联为前来寻求帮助的赵某指派两位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这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内蒙古首例“非家庭成员关系”之间的暴力案件,关系到反家庭暴力法的具体规定能否真正落地执行的问题。律师事务所非常重视,首先对案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取证,确定赵某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因为反家庭暴力法刚刚出台,法院还没有普遍开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实践,代理律师在立案前主动与法院立案庭电话沟通,告知即将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提议和提交时间。该案因是与“非家庭成员关系”的前配偶之间发生的特殊家暴案件,导致从立案到作出裁定整个过程颇费周折。法官认为反家庭暴力法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赵某与张某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不存在家庭关系,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适用于赵某这样的“非家庭成员关系人”。援助律师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认为,赵某与张某属于具有同居关系的前配偶,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完全合法。
       援助律师与法官进行了多次交流,经认真审查核实,法官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在72小时内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张某骚扰、跟踪、接触赵某及其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张某迁出赵某住所。裁定书有效期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生效后立即执行。张某在接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明确表示立即搬出。12年饱经折磨的赵某因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真正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二、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同居现象也在增多。但是,社会上普遍认为同居关系不是家庭关系,所以同居期间发生的暴力,受害人不受法律保护。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其中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此条所作的法律释义,“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况:监护关系、扶养关系、寄养关系、同居关系。这些人虽然不是家庭成员,但具有类似家庭成员的亲密关系,因此,可以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本案是针对同居关系暴力、离婚后前夫持续骚扰等妇女权益保护难题的典型案例,案件办理过程中暴露出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误区,以及司法机关对反家庭暴力法的理解和适用问题。而办案律师通过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强有力的说服力,促使法官最终转变观念,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这起同居关系的前配偶之间发生的暴力予以有效处置,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今后妥善处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案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注: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原文来源于全国妇联女性之声,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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