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137:关于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079条是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本条内容规定了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其中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近几年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类案件数量逐渐增加,家庭暴力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进行着伤害和摧残。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还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法条·法条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信· 裁判规则

      1.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王某诉江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如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9日

       2.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吴湘平诉孙伟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受到另一方的暴力行为伤害,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离婚后受暴方难以收回被施暴方霸占的婚前房产,为保障受暴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避免可能发生的恶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责令施暴方搬出所占房屋。

案号:(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054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总第93辑)

      3.男方在婚内多次对女方实施家暴的,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女方请求离婚法院应予支持——孙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女方实施家暴,女方请求离婚的,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和谐的家庭关系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考虑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角度,法院亦当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南通法院2019年度保护未成年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20年6月1日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原告茹永红与被告赵永兴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分居一年以上未能和好的,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后,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案号:(2020)甘0321民初2470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5日

      5.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陶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应予以支持。无过错方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应酌情认定赔偿金额。

案号:(2020)粤0307民初2176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1日

法信▪司法观点

      1.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近年来,因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增多,甚至发生毁容、杀夫杀妻等恶性案件。

人民法院处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如平时感情不好,实施上述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恶劣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平时感情尚好,上述行为是一时而为之且情节不严重的,应当责其改过并着重进行调解,化解纠纷。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92页)

      2.审理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反家庭暴力法》正式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将该制度作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人身安全保障的重要措施。该法规定在“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为被申请人明确、有具体的请求、正在遭遇或存在现实家庭暴力危险。同时,对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即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人民法院在对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旦认定加害人的行为构成《民法典》及《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家庭暴力,在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就会成为判决应当准予离婚的理由和依据,还涉及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证据的把握问题。不论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请求判决离婚、损害赔偿的离婚案件,受害人均需要向法院提交正在遭受家庭暴力,被申请人存在现实家庭暴力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出警记录,家庭暴力现场及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的照片、录像,告诫书,伤情鉴定书,就诊记录,相关组织的接待记录,家庭暴力施暴人的保证书,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等。然而,由于受害者及时收集证据意识薄弱,有的证据本身难以收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证人不愿作证、证言难以获取等因素影响,受害人收集证据难是客观现实。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适当降低对证明力的要求,在请求判决离婚和损害赔偿的离婚案件中,证明标准就要把握得严一些,受害人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其诉请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3~44页。)

法信▪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来源:法信

转自:民法典权威解读

百度分享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