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普法宣传,维护妇女权益!广西百名专家为每一个“她”保驾护航

生育手术做不做,谁说了算?遭遇性骚扰应该怎么办?什么情况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月28日,由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妇联联合开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大宣讲——广西“百名专家在行动”活动正式启动,全区来自不同领域的“桂姐姐”法律宣讲员将深入基层,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

来自不同领域的“桂姐姐”法律宣传员代表获聘书

        今年1月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该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此次也是该法实施30年来的又一次“大修”,并针对当前结婚生育、财产分配、就业性别歧视、职场和校园性骚扰等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作出积极回应。

据了解,广西“百名专家在行动”活动开展期间,由各级司法局、妇联组织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心理专家、社区干部、妇联干部等组成的“桂姐姐”法律宣讲员将走进机关、进企业、进高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进易安点、进网络,帮助广大妇女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大力推动法律深入人心、落地生根。

“桂姐姐”法律宣传员为社区群众解读新法

        作为一名“桂姐姐”法律宣讲员,全国优秀法官、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副院长蓝彬在日常工作中,深刻感受到很多妇女在纠纷或诉讼期间,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益受到侵犯,受到侵犯了不知道怎么办,很多案件因为缺少证据使她们陷入被动,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淡薄。蓝彬表示,此次普法宣讲活动,恰逢其时地迎合了广大妇女的需求,在弘扬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帮助广大妇女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上具有重大意义。

启动仪式现场开展维权服务活动

        当天的启动仪式在南宁市新竹社区举行,自治区妇联、司法厅和11家社会组织的律师、心理专家、社工等组织现场开展了有奖问答、法律咨询等维权服务活动。与此同时,南宁、柳州、贵港市妇联分别组织专家走进南宁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柳州市螺蛳粉产业园、贵港市平南镇第四初级中学宣讲《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区14个设区市也将从即日起组织“桂姐姐”法律宣讲员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预计年内全区开展普法活动近万场。

【新法知多点】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新”在这九大亮点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由过去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此次修订有哪些亮点?与过去相比,又有哪些区别和改变呢?在开展普法宣讲活动期间,主办方将以展板及宣传折页的形式,向广大群众进行新法亮点解读。

        亮点1:实施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

医疗机构在实施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医院在实施相关医疗行为时,通常将丈夫或者妇女的其他亲属列为手术风险告知书的知情同意人,若该知情同意人不同意,即便在妇女本人清醒、可独立决择的情况下,也无法进行手术,或是被强行实施手术,给妇女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法条链接

第二十一条: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

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亮点2:首次明确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实践中,一些强奸、猥亵、泄露妇女隐私、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场所可能位于宾馆、酒店,而住宿经营者最易发现此类行为,如果能够采取相应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和制止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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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亮点3:拓宽性骚扰维权渠道

性骚扰是近年来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平时工作、学习或生活中,有不少女性曾遭到性骚扰,令受害者防不胜防又苦不堪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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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明确界定“性骚扰”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则详细列举了八条措施来指导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例如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

        亮点4:媒体有义务客观适度报道涉妇女事件

网络暴力带来的伤害后果严重,《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对保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作出规定。特别是对于女性这一弱势群体更是如此,如入选2020年度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例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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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亮点5: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

近年来,多地发生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案件,新法特别提到,要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法条链接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亮点6: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利

女研究生小林在报考某岗位时被用人单位告知,其符合报考岗位的其他条件,但是因为该工作强度大经常需要加班,所以该岗位只招男性。性别歧视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在参加应聘时,有相当比例的女性在面试时遭遇过歧视。

        法条链接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才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別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亮点7:不得因结婚、生育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针对女性怀孕产假,部分用人单位变相降薪、变相对女职工生育进行限制等行为,新法为妇女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了支持。

        法条链接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亮点8:婚登机关应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过去由于医疗条件所限,一些夫妻在婚后发现不孕不育问题,或者发现对方患有遗传病,影响夫妻感情和婚姻质量。为了避免此种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鼓励男女双方在婚前进行医学检查,接受婚姻家庭辅导,以保障对对方身体健康的知情权,做好建设和谐家庭的准备。

        法条链接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亮点9: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

在司法实践中,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性质如何认定,往往是离婚诉讼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也是法院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上的难点。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细化了《民法典》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增加了财产权属登记、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等规定,为女方确认并明示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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