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杨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梁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于 2015 年登记结婚,2016年 2 月生子杨小某。2016 年 10 月 19 日梁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这起离婚纠纷案审理期间,两人对杨小某的监护权有争议。杨某某及其家属有抢夺杨小某的行为,后经家事法官干预,使杨小某脱离杨某某控制。按照法律规定,未满周岁的婴儿一般随母亲生活为宜,而且梁某某与杨某某两人已分居,杨小某也正由母亲照顾。因梁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杨小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禁止被申请人杨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杨小某、梁某某及相关近亲属,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禁止被申请人杨某某抢夺婴儿杨小某。
东兴市人民法院经调查取证确认属实,于 2016 年 12 月14 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确认申请人杨小某、梁某某请求, 并在送达被申请人杨某某后,明确告知如杨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把人身保护令送达警方和当事人所在社区。
【典型意义】
1.针对人身保护申请案件的特殊情况,法官在案件处理中强调人性化关怀,实行保护前置。本案中,针对当事人梁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子杨小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对梁某某感受到的婴儿面临被抢夺的威胁,从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出发,家事法庭依职权实行保护前置,法官主动释明相关反家暴法律,为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提供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