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因遭受家庭暴力诉请离婚,是否可以获得损害赔偿?

案情:

杨女士与梁先生于2019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杨女士以双方婚后经常发生争吵,一旦发生争吵,梁先生便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金5万元。梁先生则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仅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轻微的打斗行为,并非杨女士所称的家庭暴力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对双方的感情产生一定影响,但并未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认为杨女士要求损害赔偿金的诉请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杨女士的赔偿请求。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杨女士以梁先生实施家庭暴力为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根据杨女士提交视频、录音、病历、报警回执、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结合双方陈述,上述证据可反映梁先生在双方争吵中多次使用谩骂、恐吓、殴打等方式对杨女士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行为系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对家庭生活造成伤害,也给杨女士身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的痛苦,故为体现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序良俗,梁先生应对杨女士予以赔偿。根据杨女士控诉以及伤情,并结合综合本案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等规定,判决准许杨女士与梁先生离婚;判令梁先生向杨女士支付离婚损害赔偿5000元。

温馨点评: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主张相应损害赔偿。审判实践中,较多女性主观上认为夫妻争执系家庭琐事,平时不注重保护自己和收集证据,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常常陷入举证困难的情形。因此,法官特别提醒女性,如在婚姻中遭受谩骂、恐吓、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可及时采取报警、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等措施保护自身安全,并注重照片、视频、录音、聊天记录、病历、报警记录等证据的收集与保留,以便离婚诉讼之需。

案例来源:“青秀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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