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外与他人同居并赠与财产,离婚后妻子能否主张全部返还?
案情:
黄女士与甘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在黄女士与甘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甘先生与刘女士同居,并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刘女士转款合计14万元。黄女士认为其对该转款事先并不知情,亦不同意,甘先生的转款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遂起诉要求刘女士予以返还。刘女士则辩称14万元系甘先生对其的赠与,不应返还。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甘先生在与黄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刘女士存在同居关系,该同居关系有违公序良俗及法律禁止性规定,甘先生于此期间向刘女士无偿赠与了14万元,该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且数额较大,显然已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且未取得黄女士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严重损害了黄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故应认该赠与行为为无效,黄女士要求刘女士向其返还前述款项,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等规定,判决确认甘先生向刘女士赠与14万元的行为无效;刘女士应向黄女士返还14万元。
温馨点评: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及平等的处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应认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案例来源:“青秀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