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朱某与顾某养育有五周岁的女儿和一周岁的儿子。朱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问题始终未能协商一致。朱某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子女均随其共同生活,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顾某则主张儿子随朱某共同生活、女儿随顾某共同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子女长期随母亲共同生活,如果贸然改变现状和学习成长环境,极易造成未成年人的心理冲击,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对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后,按照“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故判决两婚生子女均随朱某共同生活。

法官说法:

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二胎子女抚养权案件也逐渐增多,涉及子女抚养权的裁判仍应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重点考虑子女与父母的亲疏关系以及目前生活、学习状况等情况,同时综合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不同于独生子女抚养,二胎子女抚养案件,尚需考虑到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系和精神利益,兄弟姐妹之间的相处和情感依赖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尤其重要,宜维护未成年子女之间原有的感情联系。二胎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简单机械判定夫妻双方各自抚养一名子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两名子女可随一方共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文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转自: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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