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翁某、朱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2月生育女儿翁甲。2009年10月9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翁甲随父亲朱某共同生活。翁甲随朱某生活期间,朱某因为教育问题经常采取殴打、言语侮辱等手段虐待翁甲,对其生活、学习造成较大困扰,导致翁甲数次离家出走。翁某知情后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翁甲随其共同生活。审理中,翁甲随翁某共同生活,翁甲先表示愿意随母亲翁某共同生活,后又表示愿意同父亲朱某共同生活。法院认为,翁甲随何人共同生活的意愿虽存在反复,但朱某殴打翁甲已构成家庭暴力。子女的意愿对是否变更抚养关系有重要影响,但也要考量现抚养一方是否存在不适宜抚养的情形,并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综合判断,故支持了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亦对变更抚养、优先抚养条件等作出规定。法院确定未成年人直接抚养权的归属时,应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在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综合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等主观因素以及父母的抚养能力、品行等客观因素确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确保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文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转自:浦江天平)